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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文)相关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式实施,相关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标准及业务申报流程有所调整,特此通知。
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的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业务申报流程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应当在妊娠满12周后,自主选定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具体流程如下:
(1)本地产检及本地分娩。妊娠满12周,备齐相关材料至广东省人才市场(适用于雇员或劳务派遣人员)或人事处劳资科(适用于学校编外合同工)盖章后,本人到自选产检医院办理定点就医确认。
(2)异地产检或异地分娩。妊娠满12周,备齐相关材料至广东省人才市场(适用于雇员或劳务派遣人员)或人事处劳资科(适用于学校编外合同工)盖章后,本人至各区医保经办部门前台窗口办理定点就医确认。
2、所需报备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围产手册或《诊断证明》(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并注明怀孕周数证明原件);
(4)小一寸近照1张;
(5)《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其他相关政策说明
1、符合规定的未就业配偶等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外国(境)籍人员,如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具体办理业务流程以各社保经办部门公布流程为准。
人 事 处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