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聘任的教职工、柔性引进人员、全职引进外国籍人员或企业兼职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所取得的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等活动。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者(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由学校、成果完成者(团队)、合作单位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实施:指学校、教师、科技人员以职务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价,自行投资实施由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是指通过订立转让或者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法律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实施:是指以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是指以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价,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转化方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保密与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须履行相应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就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根据不同转化方式提交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与审批
(一)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1.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合作双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申请人提交《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涉及权属转移的,由合作各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申请人提交《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签订转让合同,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公告。
(二)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
1.以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方式转化的,按本条一款(一)程序办理;涉及权属转移的,按本条一款(二)程序办理。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自行创办或与他人联办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并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各方股权分派或出资比例,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核并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转化协议,同时申请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科技成果转化凡涉及产权转移的,其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入股的成果应当不存在权属争议,以保证学校对该项技术的权益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作价,可采取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方式;科技成果的作价结果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学校自主分配,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学校将按下列方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给予奖励。
一、专利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所获收益中提取如下比例给予(可以一次性或分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专利族打包转让、许可(即围绕一类技术问题的系列解决方案所形成的专利),专利族打包转让、许可费用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
(一)、单个转让、许可合同总收益在500万以内的,按85%的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
(二)、单个转让、许可合同总收益在500万及以上的,按90%的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
剩余部分在扣除中介费用后,学校部分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同一项科技成果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或许可收入合并计算。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收益中提取如下比例给予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一)、单个转让、许可合同总收益在500万以内的,按85%的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单个转让、许可合同总收益在500万及以上的,按90%的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 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现金回购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现金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 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的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股权一旦进入实质性孵化后,其转让方式则需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同等条件下优先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
学校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双方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协议退出方式;学校按照投资协议退出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不予追究国有资产流失责任,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三、在学校平台实施股权转化的科技成果,其估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所占股权收益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估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将不低于所占股权收益的9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学校从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将按50%奖励所在学院;学校持有的股权收益,学校和学院各享50%。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作价和股份转让等事宜,需经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同意。
学校和学院持有的股权,参照本条二款(三)程序办理。
四、在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的收益中,学校先扣除该专利等成果由学校资助费用的50%,转入广东工业大学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新的专利申请。
第十九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设立“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可以全职或者兼职到学校平台内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全职从事技术创新创业工作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须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论证、人事处审核同意,并签订任务合同后方可进入学校平台从事创新创业工作。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全职人员创业期间实行工资返纳制度,创业结束后可转回原岗位。
第二十二条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考核与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二级单位和教师、科技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激发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教师、科技人员、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人员等均不得据为己有、不得对外泄露;未经学校许可和批准,不得自行转化和对外合作转化,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有权责令改正或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